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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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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0
引用:
作者Totenkopf
警察作為的出發點是否為"拼績效"那是另一回事
重點在於,婦人的行為是否違法
如果是,那警察抓他就沒錯
至於什麼微罪不罰,那是檢察官跟法官的事
也不應由警察來認定

小弟以為偵訊七小時是不是太過了
我們都不是當事人,如果以偵訊時間來推論當事人有問題是否有點草率?!
不可置否婦人犯罪是一個事實,但用七個小時來偵訊這樣的犯行的警察這還真是沒有效率!
真是令人好奇偵訊的過程都再說些什麼?七小時可以從上班講到下班!
舊 2009-02-06, 08:42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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