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一下這篇:
http://www.hr.org.tw/news2.asp?autono=678&ctype=0
另,勞基法有預扣工資的禁止,若有賠償問題時,薪資仍然一定要給付給你,再以民事方式向你求償
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至於離職許可的問題,那是不合理的,所以不用理這個規定
今天,若是雇主永遠不簽,那不就永遠賣身?
離職只要有提出,包括口頭提出就開始起算了
若資方用工作規定你有簽約的理由,那可以用以下方式回應:請雇主提出政府許可之証明
勞基法第七十條(工作規則內容)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