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咕咕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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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墓仔埔旁的樹上
文章: 1
1.保管物品已繳回確認簽章。
2.職責交皆已完成確認簽章。

第一條...一定要弄清楚
你不想被前公司告侵占找麻煩吧...
2沒啥爭議...反正你總要跟個人交接
你也到職不久..也沒啥好交接的
通常..交接就是交接保管物....

關於新近人員提前三個月要提離職..很多時候..這是管理部偷懶...
不知從那抄來的..
一般來說..你找月底或月初時跟主管說..我做到下個月或這個月月底
通常也就開始找人交接了...(如果你沒被挽留的條件...)
了不起要求你多做一兩個月...要等新人補進....你再交接給新人...
你想要走..公司多綁你三個月做啥...要是正打算要裁員
搞不好叫你今天東西就收一收.明天不用來了

你在公司不是大咖的話...離職單送到董事長那...他有不簽的理由嗎?
只要你能過主管那關...你到時不想走都不行...
舊 2009-02-05, 11:33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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