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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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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換工作了、有些離職的問題想請教一下

個人打算自目前公司離職、有數個疑問想請教

1.個人在當初進公司時有簽訂一份同意書、內載明若要離職需於三個月前向公司申請、且經雇主批准後始能生效。但經查詢勞基法、若到職未滿一年、於離職前10天向雇主預告即可。在公司規定和勞基法抵觸、但個人又簽下同意書的狀況下、是否需如公司規定、提出申請且批准後才得以在三個月後離職?或者是依勞基法規定於10日前告知雇主即可?

2.公司的離職申請書內載明1.離職必須依公司規定之預告日提前提出書面報告。2.人員之離職均需依董事長批准始能生效。3.如未按以上規定處理、視情況扣薪。以上條約是否合理?又不合理的話、是否若依公司申請書辦理離職申請、就必須等待三月後始能離職?或是可以使用其他方式辦理離職?

3.公司離職申請書內有兩欄簽章、內為1.保管物品已繳回確認簽章。2.職責交皆已完成確認簽章。規定中又載明、如未完成以上二欄之簽章、視為交接不清處理。若公司以此為依據扣薪、是否合法?

4.如不使用公司制式離職申請書、而自行書寫離職申請書、是否可作為申請依據?


雖然說目前經濟不景氣、沒事最好不要換工作
不過繼續呆在公司實在很痛苦........
     
      
舊 2009-02-05, 10:30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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