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登陸台商大赦 回台投資一律只罰 5萬元
2009/02/02 18:31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何宏儒台北2009年2月2日電)政府大赦未經許可登陸投資的台商!經濟部今天修正「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經主動陳報並回台投資者,將一律處以最低罰鍰新台幣 5萬元補辦許可。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今天修正「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增訂凡未經許可赴大陸投資的台商,如其投資或技術合作的產品或經營項目,經主管機關公告列為一般類,並主動向主管機關陳報且回台投資者,不論其赴大陸投資的時間點與投資金額,一律只罰 5萬元。
而若台商於民國97年 3月10日以前未經許可赴大陸地區投資,經主動向主管機關陳報但未回台投資,其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在2000萬美元以下者,處 5萬元罰鍰;超過2000萬美元,未達 1億美元者,處10萬元罰鍰;1 億美元以上者,則個案處理。
另外,97年 3月10日之後未經許可赴大陸地區投資者,其裁罰基準仍採累進方式計算罰鍰。
其計算標準為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未逾新台幣1 億元部分,罰鍰以新臺幣5萬元計之;逾1億元、未逾5億元部分,罰鍰以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之 0.1%計之;逾 5億元、未逾15億元部分,罰鍰以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之0.5%計之;逾15億元部分,罰鍰以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之1%計之。
投審會曾於97年 3月10日修正裁罰基準,當時修正後的裁罰標準以台商登陸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分為未逾新臺幣1000萬元、逾1000萬元而未逾5000萬元、逾5000萬元而未逾1億元、逾1億元而未逾10億元、逾10億元等 5個級距。
本次修正除增訂主動陳報且回台投資者,一律只罰5 萬元外,並以提高計算級距金額、降低計算罰鍰比例的方式,大幅減輕97年 3月10日以後違規登陸投資廠商的負擔。舉例來說,過去投資金額未逾1000萬元,補辦後裁罰 5萬元;今天修正的新規定則改為,投資金額未逾1 億元,裁罰5萬元。
投審會強調,今天再度調降裁罰基準,是為配合一系列具體政策優惠措施,將可吸引台商更積極選擇回台尋求新的發展機會,並深耕台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