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於道路上行駛,應依標誌、標線及號誌之指示,當號誌紅燈亮起時,除該號誌另設有箭頭綠燈得依其指示方向行進外,行進中車輛均須依規定停止通行,若仍逕予穿越者,依據交通部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交路字第○○九八一一號函釋,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路口闖紅燈規定,處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也可能罰紅燈越線900-2700元
http://www.ttv.com.tw/094/07/094071...7114726001I.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