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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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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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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uinousdeity
恰當在哪? 你的比喻才瞎
我先講兩個原則
第一,法律是"禁止類推適用"的,也就是說,不管狀況類似不類似,
你都不能把對A狀況的處理方式或是價值判定套用在B狀況上
第二,"違法吸菸"和"超速駕駛"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程度上跟立即性
也是完全不能類比.....
要設這種詭辯的邏輯陷阱死胡同,段數也麻煩高一點


那麼請問民法與行政法是否禁止類推適用呢?據我所知,「禁止類推適用」是罪刑法定主義的專利,您這說法似乎近於以偏概全。

網友作個比喻,我想無傷大雅。真要講,菸害防治法沒有刑罰的規定,跟罪刑法定主義無關,而且現在又不是在開庭,類推一下也不要緊。

何況,尚有「舉重明輕」之法理,既然兩者同為法益之侵害,開罰可也。只要沒有逾越應有的比例就好了。

有癮君子認為罰則定的太重,那是是否違反比例原則的問題,我覺得在上述的討論中應該不需要把「禁止類推適用」搬出來吧...

我不喜歡煙,所以對這次的修法持贊成意見,這種事情跟立場很有關係,就不多說了。
舊 2009-01-19, 07:45 PM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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