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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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金蕃茄
備註欄第2條
如委託非同戶之人或分別委託不同人, 請自行影印本委託書使用.
意思就是如果同一張上面的委託人沒有一次領完而是分開領, 要自己影印, 這張會收回去
如果沒有把委託書收回去, 要怎麼證明被誰領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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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消費劵發放截止日期為民國98年4月30日, 預期未領取, 不再發給
2.領取後遺失, 毀損, 均不再補發 , 請妥為保管
我的版本是這樣
其實我把我的情形告訴服務人員她說可以影印, 加上看這張通知單就大致可猜到, 這張不是很重要
隨便A4的紙張列印出來的而已, 真的去影印就行了
你的備註2應該是有用到委託的功能, 才需要
我沒有幫人領, 又何必收走來證明甚麼?
現在在我身邊一張空白甚麼記號都沒做的通知單暨委託書不就是最好的證明
她沒收走應該是想說, 2/7之後名單上未領的人, 可以讓郵局的人對照簿冊找人用
告非...他暨還打錯...
剛剛去領和看各位的一些情形, 就知道政府根本是急就章...一團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