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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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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referee_c
你的意思是那位老兄的[雞(或鵝)拔毛]比較恰當?

借你兩個原則來講講:
第一,法律是"禁止類推適用"的,也就是說,不管狀況類似不類似,
你都不能把對A狀況(罰違規吸煙)的處理方式或是價值判定套用在B狀況(雞拔毛)上
第二,"違法吸菸"和"雞拔毛"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程度上跟立即性
也是完全不能類比.....

瞎?!
我看你不只瞎.

到底誰瞎,弄清楚別人到底在說些什麼再來,
我跟吉他大都不認為真正的重點在限制菸品到什麼程度
而是限制的方式跟執行的手段是很可議的
表面上看起來是民氣可用,但是別忘了,人民永遠是最弱勢的
這種作法有了先例,難保哪天不會用這樣的方式反過頭侵害到人民本身
這才是背後真正該關注的

另?借用我的原則? 別鬧了
一段比一個誇張,你寫這種東西,
只是代表你一點基礎的法學素養都沒有就算了,
墨水跟邏輯都是三流...
不管違規吸菸也好,超速也罷,最起碼,侵害到的都是"人"的"法益"
不能類比類推代表你不能因為兩件事情相似就在"沒有精確定義"
的情況下就給予相同或類似的評價...這是邏輯上的判定
但是,法律並沒有規定不能用"比喻"或是"譬喻"去說明事理
畢竟有些時候繞個彎用淺顯易懂的明示會比單刀直入使用艱澀的字眼直述
容易讓人明白,這點不管是判決書或者是起訴書中都是經常可見的.
照你這種邏輯,法官或是檢察官律師豈不是連成語都用不得了?
你把人家比喻俎上肉的殺鵝拔毛套上去,是要跟我討論"動物權"嗎?

以彼之矛攻彼之盾是基本中的基本,我雖沒辦法做到無不立無不破,
但我最起碼還是會要求自己的論述在表達之前做到能立能破、破而不立、立而不破
雄辯之類的詭辯,動腦有趣是一回事,每每這樣爛仗卻打不中靶心
既破不了他人又立不起自己的論述基礎,那就是邪門歪道了
舊 2009-01-18, 05:03 A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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