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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73
引用:
作者leewayne
老實說,原本不打算再回這篇,路過看看就好,不過,想一想,
這既然是自己教職生涯的一段近半年的經驗(教書本是喜悅付出,但這次痛苦多於喜悅),
還是提一下吧!
該生,其實應該有心理病,老實說,可能比陳冠希嚴重十倍,絕不誇張.....
除了貪好肉慾性遊戲,還會玩心理遊戲,揪朋引伴搞大鍋炒(此時已經畢業,敝人愛莫能助),
被他帶壞的國一、國二學生,在土城、頂埔這個區域就將近十個,且經常集體蹺課誘拐學妹,
他的長相,老實說,嗯...不差,大概八十分,但他的口才在敝人教書生涯中,算是上乘,
尤其是對女生不知道為什麼,很有迷惑力,小學階段就有女生排隊等他的「愛」,
其他班導師常常來找敝人訴苦,說敝人班上的該生約他們班上女生夜遊,甚至....唉!
有些老師對敝人不諒解,只是礙於同事情誼,不便發作罷了,敝人除了苦笑,就是替該生找解藥,
甚至尋找「性變態」方面的心理師,或是其...


我是法律從業人員

我真的不懂老師在想什麼

你為啥不願承認自己無能

你做你所謂的輔導有啥意義呢

為啥不將警察司法的力量導入學校

刑法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你又是公務員

讓你的隱匿包庇顯的更加該死

你知道這樣女生家長可以控告你

除了行政以外刑事責任(依據保證人地位_來控訴不作為強姦)嗎

一定要等到事情爆了

才要後悔嗎
     
      
舊 2009-01-15, 09:35 AM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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