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OB-Life
按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
「本法第12條第2款所定家庭,其應計算全家人口範圍,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1、配偶。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4、前3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全家人口應不只你們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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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是4個
我........................因撫養6歲以下直系卑親屬,無法工作
我太太
我兒子...................一歲半
我老爸...................76歲,當然無工作能力
這樣一來每人可支配的家庭總收入更少了
更有理由爭取較低繳費標準
問題是梓官鄉公所沒人要理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