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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te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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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文章: 5
恕刪

引用:
作者葉赫那啦氏
我:您好,我的家庭總收入除以三未達一定標準之最低生活費...
勞:因為您有工作能力而未工作,須以基本薪資17280元作為您的所得計算
我:我目前撫養未滿六歲的直系卑親屬,以致無法工作,所以應該不能以基本薪資當作我的所得吧...
勞:沒有這條規定哦
我:請問您資料是否齊全,或有受過完整訓練?內政部社會司的發布資料中明明有這一條...


請問這條出於哪份資料?小弟也有類似困擾,需要相關規定去說服承辦人員
謝謝
舊 2009-01-03, 08:06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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