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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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一下我家情況
1.我太太年收入約38W(薪資+獎金+股票紅利"市值")
2.小孩一個,未滿兩歲,家庭成員共三人
3.我負責照顧小孩
話說收到國民年金繳款單,上面金額是674元
我心想不太對,我的情況應該是337元才對(家庭總收入除以三未達一定標準之最低生活費)
所以打電話到服務專線去詢問
以下是大致的對話(以"勞"簡稱勞保局的電話服務人員)
我:您好,我的家庭總收入除以三未達一定標準之最低生活費...
勞:因為您有工作能力而未工作,須以基本薪資17280元作為您的所得計算
我:我目前撫養未滿六歲的直系卑親屬,以致無法工作,所以應該不能以基本薪資當作我的所得吧...
勞:沒有這條規定哦
我:請問您資料是否齊全,或有受過完整訓練?內政部社會司的發布資料中明明有這一條...
勞:那請您親洽勞保局辦理,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我(火大):難道你不是"專人"嗎?還是說你是慈濟的義工?所以什麼都不懂?
勞:謝謝您今天的來電~~~~~~~~~~~~~~~~~~
這樣開辦的國民年金制度...
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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