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下大家都不用傷腦筋了!
勞委會已經完全變身成資委會,為廣大資方服務!
我們怎們會把生存大計寄望一個與勞工薪資制度完全不同的組織來保護,
公務員有自己的薪資制度,
改了勞基法對他們來說根本無關痛養.
"每月薪資亦可低於最低基本工資17280元",
六個月後平均工資就是17280元,
新制資遣費--平均工資X0.5X新制年資
假設工作四年,平均工資x0.5x4=34560....就可以資遣員工.
"但勞工可在協商時,向雇主爭取依照原薪資投保,以確保退休權益。"
就是個體無膽向公司爭取權利,
才寄望組織(勞委會)運用群體力量增取.
如今我養的公僕竟然不保護我,
那我納稅養這批人幹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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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薪假新解 可低於基本工資
更新日期:2008/12/13 09:55 【工商時報 薛孟杰/台北報導】
勞委會昨日歷經9小時開會後,針對「無薪休假」做成最新解釋。若勞資協議無薪休假,即使屬於月薪制勞工,每月薪資亦可低於最低基本工資17280元。這是勞委會首度正式棄守月薪必須高於最低基本工資的堅持,連帶的亦將使勞工的勞保、勞退、甚至失業給付計算方式都受衝擊,後續效應值得觀察。
長期以來,勞委會對「月薪制」解釋素來是「不得低於最低基本工資」,因為基本工資是法律對於勞工權益的「最低保障門檻」。但面對景氣差,失業率飆升,勞委會亦不得不迫於現實、放棄對勞動條件的堅持。但為免衝擊過大,引發反彈,勞委會仍暫決定,若實施無薪休假導致勞工全月薪資低於17280元,勞保月投保薪資仍要依照現行勞保分級表17280元申報。至於新制勞退部分,亦要依照實際薪資投保,但勞工可在協商時,向雇主爭取依照原薪資投保,以確保退休權益。
不過,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孫碧霞指出,依照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例假日一定要給薪,每週7日一定要有1日有薪休假,因此,雇主即使要求勞工簽下自願書「該月無薪休假」,在法律上亦無效,勞工當然可以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