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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PTIQ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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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8
引用:
作者fantasyXX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上面的五項都是要給資遣費的
不需要給資遣費的是第十二條
舊 2008-12-11, 09:59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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