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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JO-替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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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大溪地
文章: 11
見仁見智啦
是不是獅子大開口

個人認為,既然台灣人都很喜歡師承美國的風格
這又是美商企業,ㄧ般人眼中是品質保證的美商,
這麼離譜的疏失,要求跟美國法律常見的賠償金額(甚至普通金額而已)

不覺得很過分,至少要給企業一個警惕,況且上法院,通常金額都會被打折

這不是過各表象而已,不是你喊多少就會給多少

要是我,我ㄧ定會說 ,賠償我會捐給公益團體,但是有沒有捐,
那些都是檯面下的事了啦,法官也奈我何

去美國喝羅倫佐的油,那個張家,就是不錯的例子,幾千萬捐款,到底捐給基金會了沒啊?
舊 2008-12-11, 02:35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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