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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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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6
引用:
作者0PTIQUEST
台灣勞工真可憐,要是認為老闆的作法不合理

為什麼不敢團結起來跟老闆反映


1.基於契約自由
表面上勞資雙方處於平等地位 但實際
雇主有資力撐腰 不怕沒人要工作
勞工仰賴雇主薪資生活
而勞工淪為被剝削的一方

2.政府,雇主,勞工的三邊角力
政府害怕勞工抗爭引起社會動亂
但又仰賴多數的勞工選票
對於雇主基於競爭力的關係
若勞方利益增加 則成本上升
出口競爭下降
所以...不管制定什麼樣的政策來約束勞方 或資方
都有可能對政府造成傷害
因此...如果你是政府 你會怎麼做?

3.法令不完善
勞動三法中 僅有工會法和勞資爭議處理法
團體協約法還卡著 尚未公布施行
--先講工會法
依工會法第6條
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年滿二十歲之同一產業工人,或同區域同一職業之
工人,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時,應依法組織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
限制: 一.人數是30人 二.同一區域 三.同一職業
台灣大多中小企業 一般想組織工會湊不到這些條件佔大數
再者 依工會法第8條
凡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內之產業工人,或同一區域之職業工人,以設立一
個工會為限。但同一區域內之同一產業工人,不足第六條規定之人數時,
得合併組織之。
限制:相同區域內只能設立一個工會
也就說
只要你老闆在你之前弄好關係
先組織一個親資方的工會
你就只能選擇加入或放棄這個工會
就算讓妳僥倖集滿三十個人
老闆會眼睜睜看著他的權益喪失嗎
在訂定勞動契約時
會不會先問你 請問你會不會加工會
這可能成為決定錄取的關鍵
再利誘等手段 工會如何順利運作

--團體協約法
此法簡單來講
就是勞工跟雇主要福利的尚方寶劍
但可惜的 他的行使條件 必須是法人組織
也就是工會(團體協約法2條)
因此
如果連工會都被操縱了
那權益要怎麼伸張
最大的遺憾是
此法雖然已經訂定完成
但尚未施行
也就是說
當你伸手跟老闆要錢時
居然發現自己沒有手
所以老闆只好惋惜的對你說
下次再來吧

有錯麻煩指正-----------------
舊 2008-12-07, 11:34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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