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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年田健治郎總督就廢掉台日通婚禁令,以下引用兩篇論文
1日本母國與殖民地台灣的戶籍體制不同而使日台之間無法成立實際上的婚姻關係。而雖然殖民政府鼓勵通婚,但在法律上無法結婚的情形卻是直到1932年才獲得解決。
因台灣教育制度對台灣學生升學不利等原因,造成赴日留學的台灣學生越來越多,尤其在1920年之後更有顯著的成長,加上留學生受西洋的個人主義思想影響之後,對婚姻觀念逐漸有所改變,從為家而結婚到為自己選擇對象的轉變,讓此一因素自然而然地促成了「內台共婚」。1930年代在報章雜誌上經常可看到關於「內台共婚」的新聞以及以「內台共婚」為題材的小說
(2007 日本統治下台灣的「內台共婚」—日本與台灣的「家」制度的衝突和交流
德田幸惠)
2「內台共婚」方面,向來台人與內地人相互之間不能自由轉籍,不能以婚姻、收養、認養等行為,由一家進入他家;因此即使內台通婚,但因無法入籍,內台相互間之婚姻亦屬不合法。一九二○年總督府雖發布一個「通達」,以權宜變通辦法,受理內台通婚登記,但這在「法律」上而言仍屬不完全,只是總督之裁量權被承認而已。此種現象一直到一九三二年因勅令三六○號「修正有關施行於台灣之法律之特例」(即所謂「內台共婚法」)頒布,內台人間方得以身份法上之婚姻、收養、認領等行為而轉籍
(2000日本治台時期所謂「同化政策」的實像與虚像 蔡錦堂)
舉一個例228被槍斃的湯德章律師,父親是日本人,母親是台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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