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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活病危老翁 家屬罵醫白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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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sm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1,772
引用:
作者
Axel_K
上面TRG-pro兄已經提出釋疑了
你看錯囉
七條規定,要具備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
醫生才得以''不施急救''
第十條則是,"如果不符合第七條規定,而不施予急救",的懲罰條款
但是卻沒有,''符合第七條規定,而施予急救''的懲罰條款
不好意思,仔細一看才知道我真的誤會了
2008-12-03, 03:26 PM #
118
wil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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