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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land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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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最高
送到醫院的動機有很多, 報導上沒寫清楚
後續的狀況也是沒寫出來
............................
雖然說ER ICU或其他常有突發狀況的地方情況都是很緊急
有時候醫生和護士的確會自己下決定
不過既然家屬都有簽署了還是要看一下
要不然叫人家簽那個要幹嘛?
那乾脆開刀也不要家屬簽文件
算是保護自己的權益也是保障病人及家屬的權利
.....................


個人以為,同一次住院,應該沒這個問題。若是同一次住院,發生這種事,那醫院應該要負責。

病人出院後再入院,就會產生很多值的討論的問題。
這可能會牽涉到,這次入院或是急救,是不是一個很簡單就可以解決的問題。也許簡單解決後,就可以讓他再恢復平穩而且相對健康的生活。也許急救仍會徒勞無功。
這時,上一次簽的文件,這次是否能適用,大有問題。

所以關鍵仍在家屬是否能適時出現,並解決這個難題。

若家屬真的無法出現,應該有更為妥善的解決方式。
最好是病人身上有手環,確定其意願。
健保卡註記也是一個可以考慮的方向,因為不一定送去同一家醫院。
當然更要明確告知安養院人員,最好有正式簽署的文件。

沒有強而有力的證明,個人還是覺得「挽救生命」應該排在前面考慮。尊重生命,應該是不管階級、地位、財富、還有身體狀況的。

還有,死亡就真的把痛苦解脫了嗎?死後真的會比生時更快樂嗎?還是只是讓生者不用去想、不用去看、不用去面對而已?
這部分再討論下去就太嚴肅了。
舊 2008-12-03, 09:53 AM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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