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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xel_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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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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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illism
這不就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嗎...

"第十條 (違反不實施心肺復甦術要件之處罰)
醫師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http://gigabyte.fxsh.tyc.edu.tw/net...ih/LD6-5PS1.htm

上面TRG-pro兄已經提出釋疑了
你看錯囉

七條規定,要具備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
醫生才得以''施急救''

第十條則是,"如果不符合第七條規定,而施予急救",的懲罰條款
但是卻沒有,''符合第七條規定,而施予急救''的懲罰條款
舊 2008-12-03, 12:48 AM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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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xel_K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