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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38
引用:
作者willism
這不就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嗎...

"第十條 (違反不實施心肺復甦術要件之處罰)
醫師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http://gigabyte.fxsh.tyc.edu.tw/net...ih/LD6-5PS1.htm


第十條是處罰

遵從<不符合法定要件的DNR要求>而不作急救的醫師。

而非

不遵從<符合法定要件的DNR要求>而作急救的醫師。

前者的處分如此之重,就是重視生命,避免濫用<不急救>。

所以,對DNR同意書效力存疑的時候或狀況不明時,是要救的。
舊 2008-12-02, 06:35 PM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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