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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xel_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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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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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搗藥棒捅玉兔
小吐槽一下
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關鍵應該是..
簽約後就該按照約定

作法應該是
不需任何救援動作,讓患者自然斷氣
若還是急救就是違反協議
明顯就院方是疏失

我也小小吐槽一下
簽約是要有兩造的
台灣大概沒有醫院敢和家屬立約"不予急救"合約...因為違反醫療法規
任何合約,通常要以不牴觸法律為底限才能生效

在此新聞的情況
那不叫簽約,只能叫自願放棄
通常醫院若知情,會"儘量尊重"病人的意願

做法:理論上是"不需任何救援動作,讓患者自然斷氣"
但實際上是,因為不是兩造合約,不具任何法律約束力,也非真正協議
醫院得依當時情況而決定
所以在此情況,不用提急救醫生並不知道或看到"放棄"文件的簽署
就算知道或看到,
不小心又把病人救活,也是完全依照醫療法規的合法行為

除非台灣已經立法到"簽署放棄急救者,不得急救,否則屬醫療過失"類似法條

另外,急救也通常來不及調閱病例,為了防止某些急救出現誤判
才會有特別醫療手環等等讓病患佩帶
急診醫生才有機會在第一時間知道病患的特殊狀況
如果急診室還來得及調閱病例的案例,通常也是無致命緊急的案例
舊 2008-12-02, 04:32 AM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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