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唉!被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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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yumi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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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20
引用:
作者diadiadd
路~還是要走下去....
您享有的權利,還是要掌握

勞基法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有個疑問

如果在試用期內

雇主可以隨時完全不用預告(當天)要員工走路嗎?
 
舊 2008-11-30, 06:00 PM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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