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案判處重刑十五年,七十八年二月假釋出監後,不思改過,假釋期間再犯販毒重罪"
那個是累犯,曾犯重罪且在假釋期間再犯.
但還是告訴你初審不代表判刑確定,一般人都是看報紙一審而已,而沒去了解三審定獻.
台灣司法程序是這樣走的,檢察官起訴罪責,刑期,而法官則判定有罪無罪,並打折扣或不打折.
然後從地院,高院,最高法院.高院那個已可算是最終判決,但一般千扯到比較重的無期,死刑,..等就會走到最高法院.
而最高法院三審那個叫程序審,證據審,還是?審忘了,也就是看整個審判程序有無瑕疵,證據不足....等,這關可說是重刑犯罪的最大救星,只要證據不足或有瑕疵,就會打回,所以....,你了解我意思.
殺人罪,販毒罪你看看刑法條例,可算是同一級的,甚至更重.
但不諱言在法庭上的態度當然很重要,只有想死的才會嗆法官,我想我之前回應可沒指在法庭態度囂張,可以沒事,而是指出高學歷可以博取同情減刑而已吧,你舉味丹那個例,已經不是學歷問題,而是態度問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