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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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目乏目艮目青
!?
我公司今年來個
"特休未休完時數,視同放棄"
沒給錢呢
違反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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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簡單介定責任方法~~特休是預排精神,所以∼∼假單可以提早N天先丟
丟出去,主管不核就100%是公司的責任
公司的責任,就必需支付代金,不付~公司就是違法
(有些公司很惡劣,會說..是員工自己不請施放的硬拗,更狠的就是年初就有弄排休表,但您自己沒丟假單請休....)
上面有人提到就業保險的問題
小的說明一下好了,有誤請鞭小力一點....
勞保費目前是 投保薪資*6.5%*0.2(使用者付擔) 投保薪資*6.5%*0.7(公司付擔)
6.5%裡,5.5%是所謂的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而1%則是所謂的就業保險
簡單的說,我們繳的勞保保費是內含勞保及就業保險二種的
而就業保險是為了因應非自願性失業時使用,所以才會區分別勞保年資及就業保險年資
就業保險年資若是領滿六個月,則會重新計算
而勞保年資是不會受到任何影響的,沒工作時就僅僅是投保暫停而已
(明年開始,保費將會從6.5%提升到7.5%並逐年提升)
在公司繳給勞保局的保費裡,實際上會再額外加一筆∼工資墊償基金∼這是預防公司倒了,員工領不到薪資時的補貼方案,有別於失業就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