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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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razynut
這個標準是大部份不吸煙的人的主張吧。
乍看之下很合理,其實是蠻有問題的。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來說吧:
我在等公車時,來來往往的車輛排放的廢氣令我很不舒服,我能去告他們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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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舉的例子非常的好...
但是這就如同是....
您窩在家裡全身脫的光光的沒事...
可是如果您脫著光光的走出門 去檳榔攤買包煙時.. 卻會被警察帶到派出所去關切...
這時您可以主張...為什麼三溫暖裡頭可以一絲不掛然後在櫃台買煙.
為什麼警察不去關切他們?
抽煙者 若是有您這種觀點的,
那只能證明他們捍衛個人權益大於尊重其它非吸煙者的感受,
簡稱"不尊重他人"。
車輛廢氣、焊接廢氣.....甚至炒菜油煙....都另人不悅..
要告請去告..支持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