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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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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還是要走下去....
您享有的權利,還是要掌握
勞基法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基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特別休假)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您需記得幾件事∼
當然,首要的是資遣費
請公司於離職當天,提供 非自願性離職証明(請勿填寫自願離職單)
請把您保管的物品做好清單,要求主管要派人交接,一式二份簽名,以免公司事後說您有東西未繳回
非自願性離職証明拿到後,請至就業輔導中心領取失業救濟金申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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