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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向院方查證時,副院長朱正義先是低調不願多說,院內醫師基於「醫者父母心」,將全副精神放在救人上,才會來不及細看病歷內還夾著一張「放棄急救同意書」。
據了解,陳老先生月前也曾因呼吸困難被送往三重宏仁醫院急救,院方緊急插管後將病患救活後,家屬就有些不高興,對院方頗有微詞,事後再三交代安養中心、宏仁醫院,若有類似狀況願放棄急救並簽署同意書,未料事後結果卻不如家屬所願,成為一個難解的問題。
以上新聞節錄恕刪
這很明顯是醫院疏失,這種醫院的行政程序讓人大開眼界,放棄急救同意書已經簽署醫院不當一回事還不注重,如果醫療過程疏失導致病患死亡,是不是醫師應該背負法律刑責而不是過失業務過失致死罪?是不是以後簽署放棄急救同意書後還要在臉上刺個字才能在緊急關頭提醒醫生不要救?
小弟想到的是一個例子如果在沙灘上溺水的人被沒有救生執照的做CPR,結果因為方法錯誤肋骨斷了刺穿肺臟致死,可以說他是救人心切無罪嗎?
這年頭觀念進步很多人都瞭解到醫學進步速度太快讓好死變的很困難,希望大家都活出生命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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