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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llet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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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130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三條 (不得逾越限度)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之前不知從那邊討論看過,有些案子只要移送就有業績,警察也不管後續是不是被起訴!
就給你亂搞,啥咪嬰兒露三點也被移送~
 
舊 2008-11-27, 01:54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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