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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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惡蟲
報導中有說了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中所謂的犯罪組織,必須是以犯罪為宗旨或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而飆車是否屬於犯罪,要個案具體認定,當程度達到生使公眾往來危險者才算成立犯罪,通常即是必須除了競速外,還有任意穿梭道路、無視交通號誌等行為,才會達到刑法上公共危險的標準,否則頂多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話,那就不算是犯罪,自然沒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適用。
再退一步而言,直接認定飆車即是犯罪行為的話,依組織犯罪條例第二條之規定,所謂的犯罪組織必須是有內部管理結構,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所以如果只是呼朋引伴相約飆車,本身組織結構鬆散,沒有一個上對下的指揮機制,也就不算是組織犯罪條例中所謂的犯罪組織。
基本上本來要認定是否組織犯罪條例中所謂的犯罪組織本來就有困難,能夠成立的多半真的是那種老式的黑社會架構,那種加入之後,不聽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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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指教!
這樣照現行的法律來說,讓小弟我覺得這個條例似乎跟不上時代
很難對於現在的新型態的犯罪組織(網路上)來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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