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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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除非您到公司,有簽短期契約書,不然您都是不定期契約員工(至於工讀生僅是民間慣用口語而已,並不影響您該有的權利),因此都適用您找到的條文(如果是短期契約書,更簡單,勞基法僅規定特定性短期契約而已,其它法無規定)
工作未滿三個月,雇主要資遣員工是沒有預告期的(但仍要給付資遣費)
相對的,員工要離職,未滿三個月,也是沒有預告期的(但無需額外支付任何費用)
若您有先通知主管了,無需理會他唬您的資訊,他不論任何因素都不能不發薪資,即便有簽約,也不能扣薪
如果今天他好言好語的說,希望您給他幾天緩衝找到替代人員,那我會勸您好來好去
但今天這種故意用這種言語來欺騙員工的,不用客氣了,直接把勞基法印下來拿給他看...
必要時,您可以和他說,有必要可以上勞委會調解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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