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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ereneEve
這時候就要牽扯到垃圾信的定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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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也有拒絕「強迫中獎」的條文,明訂收件人擁有「默示拒絕」的機制,要求發信人,必須提供免費的回傳機制,表達是否接收的權利。其次,明定業者之間採過契約方式約定,協助代發垃圾郵件,視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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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的是這點,像訂購電子郵報的話一般都會先寄一封確認信確認是本人意愿
之前看的新聞寫的是,會要求廣告公司先發一封了解接收人意愿的測試信
而且采用”默示拒絕“,如果收件人沒有任何表示,也就是只要你不理他就代表你沒有收到****信的意愿
雖然還需要在商討不過這樣是個好的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