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Tolub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引用:
作者wenperng
請神容易送神難,抽頭分紅只剩骨頭••。
二樓是對的。
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另外...
現在還有票據法嗎?是不是快廢除了?
總之關於票據這一部份有很大的問題需要注意
真的要去找代書問清楚
超過時效你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

BTW,為什麼我會聽到這些?
因為我手裡也有一些超過500萬的過期本票
舊 2008-11-26, 02:13 AM #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Toluba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