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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k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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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176
請問關於勞基法打工離職的問題

我目前在一間餐廳打工

因為我不喜歡那種工作性質,打算要離職

而我也順利找到新工作

我跟店長說我要離職,我可以把已經排出來的班表做完

以後就不要再排我了

店長說根據勞基法

離職要在1個半月還是兩個月以前就提出

任意離職的話他就不給我薪水

我自行去查了勞基法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我工作只滿一個多月

是只要在十日之前告知店長就可以了嗎?

謝謝∼∼
     
      
舊 2008-11-26, 12:42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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