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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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在一間餐廳打工
因為我不喜歡那種工作性質,打算要離職
而我也順利找到新工作
我跟店長說我要離職,我可以把已經排出來的班表做完
以後就不要再排我了
店長說根據勞基法
離職要在1個半月還是兩個月以前就提出
任意離職的話他就不給我薪水
我自行去查了勞基法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我工作只滿一個多月
是只要在十日之前告知店長就可以了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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