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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個人的看法, 若真要鼓勵人民掏錢出來消費, 應該是要發放折價劵, 而不是消費劵才對, 這樣才能立即發揮乘數效果; 而且折價比率, 在一定範圍內與消費額多寡成正向比例, 譬如消費 nt100, 折抵 10%, 消費 nt1000, 折抵 20%, 最大可消費額 nt10000, 上限 36%; 此時預算支出一樣是每人最大發放 nt3600, 而且消費越少, 發放越少; 如此會讓人民從口袋中, 相對拿出 nt6400 來消費, 立即乘數是 1.7; 假如消費稅是 6%, 政府還可回收一部分稅收, 甚至可能不僅全數回收, 還會有多餘的...譬如消費者若拿這折價劵買價值 nt60000 以上的物品, 雖然僅有其中的 nt10000 可以使用折價 nt3600, 但對消費者而言, 僅支出 56400 元, 何樂不為? 對政府稅收來說, nt60000 * 6%, 還是收回 nt3600, 不賺不賠, 卻活絡經濟, 而且有效乘數還會隨著買賣轉手而增加; 若消費 nt60000 以上, 就是稅收增加, 也就是多賺的了, 如此就不會債留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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