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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kyo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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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199
引用:
作者0955450555
兩個爭議

1.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無法明確檢視商品內容就必須購買,這樣的交易應有「七日鑑賞期」的適用)


2.網路企業經營者買賣規約之訂定,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條文,亦不得迫使消費者放棄法律所賦予之權利。因此,即使網路企業經營者於網站上公告「買家若無法接受請勿下標」、「若買家下標表示同意規範」等語,仍不影響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七日內,享有鑑賞期的權益。

(也就是說要看該賣家是否為公司行號)


3.已進行「反覆販賣同種商品或銷售次數破萬」的賣家,皆應歸認定屬於企業經營者,依據《消保法》第十九條二項規定,企業經營者若片面限制消費者受法律保障的七天鑑賞期,限制退貨辦法,依法不生效力


http://whclive.blogspot.com/2008/0...

原來是這樣~
網拍部分只要屬營利的~
都必須開發票~
網拍上若賣家為"個體戶"就不用受鑑賞期的規範嗎?
舊 2008-11-17, 05:51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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