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0955450555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391
引用:
作者VincentDX
自己拍賣一些不需要的東西
也受消保法的七天可退的規定嗎?
應該是沒有吧

兩個爭議

1.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無法明確檢視商品內容就必須購買,這樣的交易應有「七日鑑賞期」的適用)


2.網路企業經營者買賣規約之訂定,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條文,亦不得迫使消費者放棄法律所賦予之權利。因此,即使網路企業經營者於網站上公告「買家若無法接受請勿下標」、「若買家下標表示同意規範」等語,仍不影響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七日內,享有鑑賞期的權益。

(也就是說要看該賣家是否為公司行號)


3.已進行「反覆販賣同種商品或銷售次數破萬」的賣家,皆應歸認定屬於企業經營者,依據《消保法》第十九條二項規定,企業經營者若片面限制消費者受法律保障的七天鑑賞期,限制退貨辦法,依法不生效力


http://whclive.blogspot.com/2008/07...d-consumer.html


以上都是在網路上查到的

而我看到該賣家在網拍上賣的幾乎是電腦零組件應或跟3c相關的產品
是有很大的爭議空間的

尤以以下該交易最為有爭議性可用其判斷是否為企業經營者

陞技ABIT NF7-S V2.0(Socket462) (2007-12-21 20:26:30) 150元


意見: 好賣家,不過兩塊都不能用 Orz (2007-12-25 00:19:00)(最近一筆)


◎大降價◎全新HP原廠相容墨水匣(不止hp還有EPSON、CANON )

意見: 東西好.交貨快的好賣家!!!歡迎大家到他的賣場逛逛...


也就是說~光這幾項交易~我就可以斷定賣家也是有靠著網拍來營利的行為了

話說~對方用法保護自己~
只怪樓主不懂的也用法保護自己

我看到這一篇....不用一天資料都可以找到以上足以讓我不會輸的法律相關資訊....
只能怪樓主....大家罵的那兩個字......和自己不做法律相關功課........
舊 2008-11-17, 05:32 PM #2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0955450555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