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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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ao.genius
投顧法第104條、投顧事業負責人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5款,被罰停止業務執行一個月。
法條在此,有啥好不服
隨便罵人都會被告了!!!壹周刊&蘋果不也是一樣
別只會打嘴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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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之前邱雞雞亂"鮑料"(幾成是真你心知肚明)..在媒體上也沒被罰(電台與本人)
還有群魔亂武時的國會點堂或腦殘媒體暨不會思考的國防部長..亂蝦掰自導自演火槍案
以及那偉大神豬爸爸藍爺爺亂糊掰說民X黨做票...怎麼不見正義的司法與所謂公證人啊!!!
明明心中早已兩套標準來說嘴...還好意思來這嘴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