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警察自己本身有問題
查了一下
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
http://childsafe.isu.edu.tw/f/f2_27.asp
第 二十七 條 (雛妓) 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或猥褻行為之圖 、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二十八 條 (雛妓) 散布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畫、錄影帶、影片
、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
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大概來說 警察只能說他是供人觀覽吧 不過警察真的是有夠天才的 對當事者來說也清楚的說明了網站照片中內容
引言
謝同學強調,網站相簿裡300多張表弟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