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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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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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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ufonts
警察也是很討厭上法院的,申訴通常都不容易獲得平反,如果你時間多,就像裁決所提出異議,上交通法庭,浪費那警察的時間。

是這樣的啊?
我一直以為警察出庭可以請公假又有五百元的證人費可領應該會很樂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9條2項
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
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就目前提供的論點,看起來是有過失的,申訴成功的機率很小
除非能舉證,行經的道路上,無法得知內側車道禁行機車,
例如:從小巷子內轉入,到違規路口處,無標示禁行機車或無機車專用道。一般標線都會在大路口處,所以以一般人的注意力是無法判定的~~~
如果覺得自已有理由,可以申述看看囉,反正不用錢,罰單又可以晚點繳。
再看看警察局回函怎麼說囉。
舊 2008-10-20, 10:48 A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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