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gbes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鄉下
文章: 17
引用:
作者超級果子狸
昨天又仔細讀了該雜誌,似乎確定遊戲公司自訂之法規無效


冗長的法規我就在此不引述了

這是消費者報導 NO.323 之內容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力,每天不得超過___日
(至長不得超過七日。)

也就是說,線上遊戲管理者,以往對於使用外掛程式、利用遊戲漏洞、現金交易道具等各種違規的行為
均有自訂的處罰規定,最重可永久封鎖消費者的帳號。

但是現在依『應記載事項』的規定,若有違規情形,業者要先通知消費者改善
消費者沒有改善時,才可以限制其遊戲的權利。

而這個限制如果是『停止』消費者進行遊戲的權利,每次最長不能超過七日
以往封鎖好幾個月或永久封鎖帳號的情形,將成為絕響。

經濟部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95年2月17日)

第21條 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並以線上即時通訊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___日(至長不得超過七日)。
除構成契約終止事由外,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對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影響甲方依本契約應享之權利。

第24條 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省略~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得於通知甲方後,立即終止本契約:
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三、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

後法優先於前法(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兩條文)

現金交易等違規,適用21條,需先通知消費者改善,沒改善時,才能限制其權利。
使用外掛程式、利用遊戲漏洞,適用第24條,發個email,馬上就可以砍帳號。
舊 2008-10-19, 11:23 AM #1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gbes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