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定著作權法以及公開播映權,
主要應該是針對非法散佈提供下載以及"存心故意"非法播放影音的人才對
怎麼現在連開個收音機也算"收受非法贓物嗎???"
他們無力制止網路散佈的沒有授權的音樂下載
只好先找上那些不懂法律的市井小民開刀
只要開個ㄧ兩次鍘, 小民有痛到, 自然有人會戰戰兢兢.....
因為這種方式等於是警察在某容易違規路段守株待兔一樣, 被抓的民眾一頭霧水....
如果開鍘到大集團, 恐怕訴訟會曠日費時, 又不ㄧ定有賺錢
自古以來挾正義之名而揮刀亂砍者, 比比皆是
只要不遵從他們的意念者, 就是敵人
"仲介"公司, 也是營利公司 , 大的鯨魚打不贏, 也得抓抓蝦米撈撈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