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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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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明明寫"提告向客運公司求償70萬元"
並不是向運將求償啊!
不能因為電台/電視台有****收入就認為可以隨意播送吧。
我說過播這些東西對客運是種加值服務,一定多少有從中獲益
電台/電視並不是壟斷吧,公司可以去談授權,
也許撥放權利金很低甚至不用。
若司機只是自己聽路況那不可能被告啦
一定是廣播讓全車都聽到
這兩種情形差很多!
你沒看到運將自白
"呂貴生同事:「其實我們放音樂也是給車上…因為長途在車上,給乘客一個放鬆的心情這樣子,可以說休息一下,但現在也都不敢了。」"
目前著作權法明文規定"公開播送"違法
這個問題的爭點就在這條法規合不合理
我是覺得"未經授權而擅自公開播送"入罪很合理。
與"電台的收入來源","客運是否因此獲利"....根本無關。
警廣之前也被告過(好像是拿零售的CD直接播放)
整個產業與社會要建立尊重著作權的風氣,
本來就需要些強制的手段
不能怪某組織愛告人,要敲大錢的和解金。
金錢方面合不合理應該由法院法官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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