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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o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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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1
您的住址: 光之幻境
文章: 1,303
引用:
作者DragonQuad
我不覺得這樣做有什麼錯
廣播電台,電視,唱片....產品是軟體
如果不靠播放的權利來獲利,那還賺什麼,靠廣告收入活不下去啊

沒人說餐廳 大客車 公共場所一定要播放廣播/電視/音樂吧
播下去就變成服務的一部份,多少有因此獲益
使用者付費當然天經地義

那有別人錄製的東西你想播就能播
就算買CD也只是限在你家裡或車上自己聽而己

您的回答讓我有點看不懂...
廣播電台、電視台就是靠廣告收入維生的,
而現在要收取播放權利金的,是MUST這個協會,跟電台、電視台無關。

而播放音樂僅只於廣播電台、電視台或是店家單方面獲利嗎?
我想很多人都會說不是,
真正贏取知名度並藉此得以賺錢,是MUST協會的那些會員,
因此賺大錢賺得飽飽的,是這些店家、電台或電視台嗎?
如果我是夠POWER的店家,我想我還會想來跟你收取播放費咧。
這個法律規定我認為並不合理,完全只為MUST協會成員謀福利而已,
卻沒有想過他們是不是早以藉由播放時得到了些什麼。
當然現在這麼訂了,也只得照做,
但尺度的拿捏,還是必須合情合理才行。

但今天這個案子真的很過份了,
客運司機聽廣播是為了聽路況,並非為了讓乘客謀到什麼福利,
而且聽的是公益性質的警廣,
警廣跟協會的官司還未了,他們也不會播放啥MUST所屬的音樂,
在告什麼也真是令人費解。

智慧財產權是該維護沒錯,
但執法過當、矯枉過正的做法只是徒增社會大眾的反感而已。
舊 2008-10-13, 07:38 PM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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