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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masr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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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囉
文章: 1,006
引用:
作者morrischen6813
閣下的意思好像是別人婊我們就要比他們更婊....

只要目的正確就沒差了嗎?

法律上用非法取得的證據是沒有效用的

樓主何不想想為什麼會這樣規定?

而應該有聽過"程序正義"吧........


您說的其他我都同意。
但我沒有說『別人婊我們就要比他們更婊....』
您要婊是您家的事
請別將我的衝動算在裡面。
 
舊 2008-10-13, 04:02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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