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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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tf1885t
http://myweb.hinet.net/home1/kenji1029/image/CP/0053.jpg
懶得看原文內容沒關係
我可以幫你抓其中一段出來說明一下
---- 新聞原文說明 ---------
曾任台北法院審判長的律師吳孟良指出,將店員上銬恐怕不符比例原則,執勤適當性也有問題,因為刑法猥褻罪為兩年以下輕罪,隨著社會開放,實務上定罪愈來愈限縮,愈判愈輕,警方有些小題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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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用槍時機你知道嗎?
警械使用條例
其中第四條說明如下: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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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將犯人上手銬是防止逃脫,任何一個犯人我相信都會說自己不會跑的!!
上面所說的是指警刀或槍械,而將犯人上手銬這就是當警察的一個最基本的知識
警察用槍時機....說穿了,是誰可憐就同情誰的一個沒用的東西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