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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eshu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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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懸崖邊
文章: 1,462
引用:
作者冷ㄉ很
所以捷運公司應該是以"在捷運站內交易,有逃票之虞"
禁止站內交易
而不是用"站內禁止商業行為"來罰款
那再看看這串的新聞重點在哪
所以我才說該網兄"搞混了吧"



加1

一開始看新聞我還覺得為什麼捷運站不能有交易行為

如果重點是放在"在捷運站內交易,有逃票之虞",

這點倒是有討論空間。
舊 2008-10-07, 10:05 AM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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