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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蝴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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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12
我覺得這則新聞的看法應該是從法律面切入應該比較合乎常理

以我法律門外漢的見解如下:

電視新聞訪問當事人女主角
女主角說有抓**的證據以及當初男主角登報讓渡財產的......聲明(or廣告?)

1.有通姦證據應該可以主動訴請離婚及要求贍養費(這招通常男方用的比較多)

2.女主角說的20萬應該是贍養費要求希望可以比照辦理
(我猜可能當初新婚男主角可以提供20萬錢財或等值的財產,但應該不是常態)

3.女主角提出男方的登報啟示,應該是想搏搏看能不能全拿男方財產,如果不能,也可要求第
二 點的20萬或是......兩萬......總比沒有好

此外,男方之前有過婚姻經驗,我認為應該不會這麼輕易中招

女方,主動對媒體放話,應該是種手段

我只覺得這應該是很有趣的法律攻防, 可惜新聞追後續的機會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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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劍客還是只有靠祈哥......"
舊 2008-10-05, 10:57 P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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