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ps2fans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33
引用:
作者sutl
這是違法的行為,付錢給MUST就可以合法,至於MUST有沒有付錢給智財權人,這只有天知道。

這也是現在各賣場都只播自己廣告的原因。


集團資訊
http://www.webstore.com.tw/demo/jt/company_6.htm

以控告別人為收入來源的公司,撥放權涵蓋各類音樂(古典也含),通常聲張權利,都要經過警告程序,不從,使經訴訟,才顯得權利受損。現在是發瘋依樣亂亂告,與之前一個專找各公司麻煩的著作權集團很像;
依樓主的案例,現階段廣播、電視及cd都會被告,他們有哪些音樂的撥放權找不出來,隨時有觸法的可能,恐怖阿
舊 2008-10-02, 12:01 PM #2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ps2fans離線中